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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3-07-17编辑整理:上海自考网浏览次数:(

一、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时间

(一) 授予对象:本工作细则所对应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形式,完成学历教育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 授予时间: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在取 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每年7月、 12月评定两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2. 完成自学考试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 予毕业,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含良)以上(即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3. 外语学业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2) 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简称PETS-3)(上海市考点) 笔试成绩合格;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简称CET-4)成绩 达到420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CET-4)取得合格成绩,考试成绩单或合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至学士学位受理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3) 如自学考试本科毕业时外语水平未达到上述条件,可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以集体报名形式在我校参加毕业后最近 一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420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CET-4)取得合格成绩。

有以下情形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就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仍未解除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2. 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二、授予程序

(一) 由学位申请者本人填写《上海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继续教育学院牵头组织学院学位审核工作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名单报送上海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

(二) 由上海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复审,对符合条件的,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三)学士学位申请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 授予学士学位,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三、其他规定

(一) 在校学生已取得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未达到学位评定条件者,如本人有意愿取得学位,可在规定的学籍期限内申请延迟毕业,符合学校学位评定条件后,向学校申请学位。

(二) 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 学校不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 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有权撒销违反规定的学位授予决定,并将每年学士学位授予人数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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